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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固工程期间,某日该地区附近突降暴雨,由于某建设公司施工时未处理好排水口闸门,又挖掉了水库下方的挡土墙,大坝失去了蓄洪功能,洪水从排水口喷涌而出,冲开排水口的挡土,将鱼塘冲开了缺口,黄泥水溢满鱼塘,大量饲养鱼被洪水冲跑。

  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某建设公司在水库大坝加固工程中因施工不当引起洪水造成的鱼塘生态损害,与叶某养殖的鱼类死亡,二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为此,叶某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建设公司赔偿塘鱼死亡损失1542178元、鉴定评估费65000元、公证费27000元等。

  审理中,某建设公司抗辩认为暴雨构成不可抗力,其可依法免责,且依据相关规定,工程未验收前不允许关闸蓄水,故未关闸施工不属于施工不当。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某建设公司向叶某赔偿损失1542178元,支付公证费27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依法不承担民事责任。现实生产生活中,暴雨在特定条件下可能会构成不可抗力,但本案中,气象部门已对暴雨天气进行了预报,并非不可预见,且广州地区雨量充沛,暴雨天气时有发生,作为专业的施工单位,完全能够预见到这一情况,做好相应预案避免损失的发生,故暴雨在本案中不满足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依据相关规定,工程未验收前不允许关闸蓄水,亦是对施工行为提出的规范要求,并非免除其侵权责任的充分依据,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仍然是施工单位施工时应坚守的底线,不能以此为由拒绝承担侵权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是施工单位依法应当履行的安全责任。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当做好安全施工、规范施工、文明施工,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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