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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随着全面依法治国深入推进,行政诉讼案件增长迅速。现实中,老百姓“告官不见官”、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不出声”,成为行政诉讼中的常态。

  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意见》,成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施行后,全国首份省级层面府院会签的有关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规范性文件。

  《意见》扩大了负责人范围,明确“行政机关负责人”,除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外,增加参与分管被诉行政行为实施工作的副职级别的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

  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新区管理机构以市、县(区)人民政府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可由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人出庭应诉,也可由开发区、新区管理机构负责人出庭应诉。

  《意见》同时规定,被诉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下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不能作为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

  为解决法庭上难觅官影的状况,《意见》明确了行政机关应当委派负责人出庭应诉的8种案件: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等重大公共利益的案件;涉及面较广、社会高度关注的农村集体土地或城市房屋征收、补偿案件;原告十人以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人民政府就自然权属争议作出处理决定的行政裁决案件;造成公民死亡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行政赔偿案件;因撤销、吊销行政许可导致企业停产停业或公民丧失生活主要经济来源而引发的行政争议案件;涉外案件;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其他案件。

  《意见》明确,对于重大敏感、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的行政案件,当年度被诉较多的行政机关,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负责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应提交证明材料,并加盖行政机关印章或者由该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字认可,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

  为避免出现“出庭不出声、应诉不应答”现象,《意见》明晰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庭前庭中的应诉职责。庭前,行政机关负责人要熟悉法律规定、了解案件事实和证据,研究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及行政争议实质化解工作;庭中,行政机关负责人要做到“既出庭、又出声”,遵守法庭纪律,自觉维护法庭秩序,积极参与庭审活动,并应当就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发表意见。

  为确保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得到有效落实,《意见》建立了出庭应诉提示机制、司法建议通报反馈机制、应诉信息社会公开机制、监督备案工作机制等4项保障机制。同时强调,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率、生效裁判文书履行率、司法建议情况落实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内容,进一步倒逼政府依法行政。

  省委政法委有关负责人表示,《意见》的出台,为江西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开展提供了有力的制度性保障,必将进一步提升江西法治政府建设和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杨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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