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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西安。凌晨三个女孩相约一起去洗浴,就在她们脱光光以后,突然发现有个40多岁的男人,正在直勾勾的盯着她们看,足足看了有五分钟!直到店员进入后,才把他硬推走的!

  事发当天,三个小姐妹下的是晚班。下班后,她们相约一起去浴池洗澡,当时她们来到浴池的时候,已经是凌晨一点钟左右了。

  三人在进入女宾浴室后,两个女孩在更衣室脱了衣服走到了池边,而另一个女孩有点慢,两个女孩子就在池边,边往身上撩水边聊天儿,等着她一起下水。

  处于女性的敏感,两个女孩一直感觉身后有人站在那里看,但她们觉得女宾浴室不会出现意外。就以为是个女的,可是那个人一直站在那里,既不进入浴池也不出去。

  就在她们聊了大概有五分钟左右的时候,另一个女孩也过来了。由于先来的两个女孩是背对着那个人,而后过来的过来的女孩时是直对着那个人,她一眼看到一个男人站在那里,吓得大叫:怎么有个男的!

  其他两个背对门的女孩,听到喊叫下意识的转过身,发现一直站在那里的竟是个大男人。此时男人不顾三个女孩子的大喊大叫,仍然色迷迷的盯着他们看。俩女孩表示,那个男人最少站在那里看了有五分钟。这时候浴池的女店员听到喊声跑过来,劝说那名男子离开,而那名男子一直不走,后来被女店员硬推着走的。

  女孩表示,该男子40多岁的年纪,穿着该浴池的循环衣服,可以肯定此人就是本店的男宾。她们也不清楚这位男子是通过什么方式进入的女宾浴池室的。

  三个女孩儿吓得赶紧穿好衣服去找浴池的负责人。由于是凌晨,在等待解决问题的时间里,那名男子竟然结账离开了。

  三个女孩对浴池放走该男子的行为不理解,甚至怀疑是店家故意放他走的。她们觉得,最起码应该等到浴池的负责人将事情处理后,再放走男子。

  事后,浴池的负责人解释说,他们并不是有意放走那位男子。当时看到三个女孩被吓得哭成一团,瑟瑟发抖,就只顾着安抚她们了,没成想那名男子却趁机溜走了。

  后经证实,该男子确实是本店的男宾,事发时喝醉了酒。当时店员正在忙着收拾卫生,没留意男子误入了女宾浴室。

  本来从大厅到走廊,再穿过休息室才是女宾浴池,和男宾浴池相隔的很远。而一路都有指示牌,一般人是不会走错的。

  按正常情况,女宾应该是从左侧进入浴池,而这名男子是直接从休息室的右侧进入到了女宾室内,所以才没有被发现。

  在听到女孩子们的喊叫后,女宾部的值班员立即赶过来对该男子进行规劝,但男子喝了酒特别不配合,最后被女店员硬推出来了。

  事后,浴池对三个女孩儿也做出了补偿,每人赠送两张优惠券。而三名女孩儿对这种解决方案,表示无法接受。

  她们认为洗澡票也就是50元,而浴池给几张洗浴票就想打发了,就是看他们三个年纪小糊弄她们。女宾浴池进入了男子,是浴池的管理有问题,浴池应该承担责任。

  她们三个女孩还是没出阁的大姑娘,被一个大男人看光,那种内心的恐惧是其他人无法体会的,心里肯定会留下阴影,她们可能从此再也不敢进入这种场所。

  1、《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偷窥他人隐私,可处以10日以下拘留或者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醉酒不是理由,男子闯进女宾室,偷看没穿衣服的三个女孩,其行为属于猥亵他人,依法应该予以行政拘留5-10日。所以三个女孩质疑浴池把男子放走,而没有报警是有道理的。

  2、本案中,可以看出,该男子并非是误入女宾浴室,而是借醉酒之际故意闯入,他站在那里一直盯着女孩看了很长时间,其主观上存在故意。

  该男子在店员进来后,并没有就此离去,而是店员硬把它推出去的。由此看来该男子属于故意闯入女浴室,其行为侵犯了三个女孩的隐私权,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1、《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浴池工作人员擅离职守,致使男子在闯入女宾浴室时并没受到阻止,浴池未尽到管理义务,造成三个女孩被侵权,因此浴池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2、具体到本案,该男子侵犯他人隐私应当予以拘留处罚,浴池因管理不善难辞其咎,应当赔偿三个女孩的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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