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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的“非法集资”犯罪,在私募基金领域主要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两种。根据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四个条件:

  而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区别主要在于犯罪的主观故意不同:集资诈骗罪是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意图永久非法占有社会不特定对象的资金,具有非法占用的主观故意。

  (2)募集方式。非法集资通常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特别是组织者发展下线,下线再发展同事、朋友、亲属等,以吸取公众资金。

  (4)风险承担方式。非法集资通常保本保息,以高息、返利为诱饵,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或者给固定回报。

  基金募集账户管理和基金托管是保障基金财产独立和安全的重要手段,从技术上保障基金财产独立安全。现实中,不法分子为了达到挪用基金财产的目的,便打起了“账户”的主意……

  基金募集账户管理和基金托管是保障基金财产独立和安全的重要手段。实践中,部分私募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机构签署托管协议,开立托管资金专门账户,用于托管资金的归集、存放与支付,托管机构对基金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现实中,不法分子往往利用基金托管不当增信,或是诱骗投资者将款项直接汇入非募集账户,以达到挪用基金财产的目的。

  四川P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P公司)是在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利用私募基金托管增信机制,设立多只由第三方机构托管的私募基金产品募集了大量资金,同时与投资者签订基金合同,约定此类基金可以投资于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其他私募基金。基金募集完成后,P公司先后将其中13只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基金资金以投资的名义分别汇集到公司旗下的m基金和n基金账户(m基金和n基金未由基金托管机构托管),被管理人支配用于支付未备案基金投资者的赎回款项、基金顾问费、员工工资或直接转入P公司及其股东账户等。监管部门进一步核查m基金和n基金资金流向发现,其资金往来方中6只基金产品为P公司发行,但未按规定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监管部门通过抽丝剥茧,逐层追踪资金流向,最终查实,P公司通过设立多只私募基金,采用层层嵌套、账户对倒等方式,共计挪用基金资产近亿元。幸运的是,监管部门及时发现和处理了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迫于强大的监管压力,P公司将挪用的基金款项悉数归还至被挪用基金账户,从而避免造成更加严重的后果。

  更有甚者,利用投资者的“无知”,直接要求投资者将资金打入非募集账户从而大量汇集资金。监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甲投资者购买了四川Q公司设立的d私募基金,然而却未将投资款汇入基金合同约定的募集账户,而是应Q公司要求,将上述款项直接汇入Q公司基本账户。经查,Q公司收到该款项后直接用于归还董事长张某借款或以Q公司名义进行投资。Q公司收到乙、丙两名投资者投资款共计190万元后,也是直接将该款项转到Q公司关联公司账户,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无独有偶,湖南R私募机构发行多只契约型基金产品,均未到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手续,基金产品也没有固定的募集账户,而是通过自然人账户、POS机刷卡方式募集。此外,监管部门在对江苏S私募机构检查时也发现,大量自然人直接打款到S公司账户,数额从数十万元到数百万元不等,打款备注均为购买基金产品,从2015年开始汇集到的资金数额巨大。

  购买私募基金产品的正常流程应该是投资者直接打款至基金合同约定的募集账户,而非管理人自身的银行账户或基金管理人相关人员的个人账户,上述投资者的打款行为显然不符合正常的私募基金购买方式。在此,郑重提醒投资者:

  一是私募基金不强制要求托管,托管人职责不完全等同于管理人职责,基金托管也不等于资金进入了“保险箱”,投资者不应迷信“托管”,谨防管理人以“XX银行/券商托管”为宣传噱头,不当增信。

  二是投资打款须谨慎。投资人要细看合同,理清公司账户、募集账户、托管账户之间的关系,仔细核对合同中的投资者打款账户是否为募集账户,对将投资款打款至基金管理人及个人账户的要求,要坚决拒绝,高度警惕。

  三是投资者在认购基金后,应密切关注私募基金产品合规运行情况,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等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信息,以防资金财产被挪用。

  近年来,私募基金领域集团化经营趋势明显,同一实际控制人设立多家私募机构所形成的“集团化私募机构”往往管理规模庞大、涉及投资者众多,在行业中的重要性逐渐显现。但是,也有一些私募机构,动机不纯,利用集团化造势,搭建集团化架构,给外界一种板块丰富、整体实力强、抗风险能力强、跑路风险低的良好形象,进行非法集资,极易诱惑人民群众上当受骗。

  打开T共享控股集团印发的宣传册,映入眼帘的便是“孵化独角兽 助力中国梦”的宣传标语,集团号称“全球通O2O超级商务平台,是中国最大的独角兽企业孵化器”。T集团全国共有几十家公司,包含6家私募基金管理人。而真正走进该公司时,却发现看似“高大上”的背后却笼罩着涉嫌非法集资的灰影,所谓实力雄厚的大集团却是不务正业、无证驾驶、自吹自擂、管理混乱的“草包心”:

  一是不务正业。U公司是T集团旗下在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自2015年备案以来,仅管理一只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产品规模仅510万元,且2016年以来未收取基金管理费,公司人员主要从事与私募基金不相关的活动。

  二是无证驾驶。U公司自2014年9月至今,已变更5任总经理,高管变动频繁,公司人员众多且流动性大,公司投资主管李某某、王某某,投资专员孙某某等均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三是管理混乱。T共享平台旗下子公司U公司与V公司共用办公场地、财务、行政、人事等,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也均相同,但费用均由U公司承担。监管部门访谈中也发现,U公司总经理吴某某对于公司整体运作情况竟然不了解,合规风控总监何某某也未独立履行对内部控制监督、检查、评价、报告和建议的职能。同时,U公司以及关联方的资金投资标的均与T控股存在关联关系。

  四是自吹自擂。T集团网站、U公司的宣传墙及宣传资料随处可见其与大量名人的合照,内容包含T控股董事长卢某某与澳大利亚前总理陆克文等国内外领导人或名人的会见和合作。该公司大量宣传过往业绩且强调收益,弱化风险,宣传内容显示“嗖嗖身边:4个月市场扩大100倍;汉邦剪裁:12个月股权价值增长12倍;“最安全的投资平台——TJ独创的独角兽联营失败补偿机制和独角兽基金死一补一组合投资模式,彻底破解了世界性的投资安全难题”等,令人啼笑皆非。

  试问,一个号称解决世界投资难题的“专业机构”,为何从业人员无证驾驶,高管层对私募基金“一问三不知”?

  试问,一个号称实力雄厚的大集团,为何还要共用办公场地、交叉任职,员工流动如流水,是租金和工资都难以为继了吗?

  近年来,以集团化为依托的私募基金非法集资风险事件日渐增多,投资者往往因私募机构的“集团实力”背景和私募基金产品的“高息回报”诱惑而放松警惕,掉入非法集资陷阱。

  W公司是在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W公司与X集团有限公司属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方。X集团自成立以来,依靠商贸、消费、传媒业务逐步做大,2007年开始涉足金融领域,涵盖理财、基金、担保、金融中介等多个板块。2013年至2015年,X集团依托W公司及旗下其他理财中心营业网点,通过发放传单、挂条幅、建立网站以及微信朋友圈等方式公开宣传,以年化12%-30%的高收益为诱饵,通过“有限合伙”型基金向社会不特定人群非法吸收资金,用于投资旅游、房地产项目,支付投资人利息及业务员提成。2015年11月,X集团旗下产品开始出现收益兑付困难。2016年4月,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对包括W公司在内的“X系”进行立案侦查。目前,公安机关已侦查终结并由检察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提起公诉。

  Y财富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Y公司)是在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Y公司利用不具备基金销售资格的关联方公司Z公司(无基金销售资格),通过线下(实体店)以及线上(微信群、朋友圈)两种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其基金产品,并举办周年庆、客户答谢日等活动,以高额收益承诺(承诺预期收益率10%-25%不等)广泛吸纳资金,单个投资者投资金额为1万元-99万元不等。Y公司完成对外募集后,以股权、债权投资的名义,与包括P2P在内的10余家关联公司存在频繁的资金往来,形成资金池,并侵占、挪用基金财产。Y公司实际发行的基金产品共有11只,但有8只基金未按要求在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Y公司虽是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但其实质上是假借私募基金之名义行非法集资之实:一是以专业化表象掩盖非法事实。Y公司发行少量合规基金产品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后,利用管理人身份吸纳社会资金,不按私募基金要求运作,无真实投资项目,滚动募集,借新还旧;二是以多种增信手段骗取投资者信任。Y公司实际控制人通过成立大量跨行业关联公司,设置复杂的股权结构,形成几乎涵盖所有金融业态的金融集团,并与上市公司、国有企业开展合作,给投资者以实力雄厚的错觉,骗取投资者信任,多条线募资;三是以虚假投资侵占、挪用资金。Y公司及其关联公司虚构投资项目,实则成立大量壳公司将募集资金非法转移并汇集后,挪作他用。目前,Y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因涉嫌非法集资已被公安机关立案调查。

  投资者往往存在“背靠大树好乘凉”“大公司”“大集团”安全可靠等惯性思维,而忽视集团化背后隐藏的关联交易、资金挪用、自融自用、“庞氏骗局”等风险。有些不法分子正是利用这一点,通过成立多个公司从事跨行业金融业务,多条线募资,资金混同形成资金池,拆东墙补西墙,规避监管,损害投资者利益。X集团、Y公司以私募基金名义涉嫌非法集资,就是典型的集团化跨行业违规操作“套路”。

  二是对从事跨行业金融业务的金融集团的理财产品要擦亮眼睛,多学习、多调查、多分析,不盲目轻信,提升防范非法集资活动的风险意识,谨防上当受骗。

  三是私募基金投资后要密切关注投资的产品是否按要求在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是否按合同约定对募集资金进行托管,是否按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是否投向合同约定的项目。发现管理人失联跑路、基金财产被侵占、挪用的,及时向监管部门或地方政府反映;发现管理人涉嫌非法集资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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