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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肖与小王是一对情侣,小肖的父亲老肖与小王共同出资120万元首付款购买婚房,其中老肖出资40万元,小王出资80万元,剩余120万元贷款由小王进行偿还,房产登记于小王名下。同时,老肖与小王签订《共同购房说明》,约定房产为双方共同所有。后小肖与小王感情破裂,小王认为房产是自己的,40万元是老肖出借,自己只需归还借款和利息。老肖则认为,房产是共有物,分割房产时应按照份额进行分割,遂诉至法院,老肖的主张可以实现吗?

  老肖主张双方出于婚姻目的共同出资购房,房产应当归双方按份额共有,并以此为由要求小王支付房产分割差额价款。虽然小王对此不予认可,称涉案房屋是他的个人财产,老肖支付的40万元购房款是借款,但购房说明可以证明老肖与小王共同出资购房且房产归双方共同所有,应按按份共有处置。

  小李与小孙在恋爱期间,两人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处房产。房产总价60.6万元,小孙交了15万元,小李交了45.6万元。房产登记在小孙名下。分手后,小李主张自己出资所占份额更大,房产应该是自己的,遂诉至法院,想要要回房产。小李的主张可以得到法官支持吗?

  《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第二条:“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虽然房子登记在小孙名下,但若小李可以证明自己实际出资占绝大部分比例,可以请求法院确认房屋所有权归自己所有。小孙出资的15万元购房款可以要求小李折价补偿。

  李某与陈某是亲属关系,2011年,李某与陈某签订协议,约定以陈某名义在北京购买一套房产,购房款由李某支付,待李某具备在京购房资格或北京限购政策调整可以办理过户时,由陈某无条件将房屋过户给李某。房屋交付至今一直由李某装修、实际占有并使用。后李某具备了房屋过户条件,但陈某拒不配合,李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将诉争房屋过户给自己,李某的主张可以得到法官支持吗?

  李某与陈某所签订的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依据双方所签协议书内容可以认定李某与陈某存在借名买房合同关系。双方协议约定在原告李某具备在京购买条件、北京限购政策调整可以办理过户时,陈某应无条件协助原告李某办理过户相关手续。现李某已经具备在京购房资格,故被告陈某理应协助原告李某办理诉争房屋的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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