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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全省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浮动调整有关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函[2024]450号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工伤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苏人社规[2023]2号(以下简称《办法》)要求,我市市本级(不含铜山区)从2025年1月1日开展浮动费率调整工作,具体通告如下:
(一)计算周期:浮动费率确认指标包括工伤保险支缴率、工伤发生率等因素,计算周期为2022年10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每24个月为一个计算周期。
(二)费率执行周期:经办机构核定费率浮动调整后的费率执行周期为24个月,本次执行时间为2025年1月1日。
(一)用人单位上一浮动周期内工伤保险支缴率和工伤发生率均为零的,费率下浮至本行业基准费率的 80%;
(二)用人单位连续两个浮动周期内工伤发生率和工伤保险支缴率均为零的,费率下浮至本行业基准费率的 50%;
(三)用人单位上一浮动周期内支缴率大于 50%小于等于100%或者工伤发生率大于 1%小于等于 3%的,费率上浮至本行业基准费率的 120%;
(四)用人单位上一浮动周期内支缴率大于 100%的,或者工伤发生率大于 3%的,费率上浮至本行业基准费率的 150%。
(五)用人单位首次参保且缴费不满 2 年的,不实施浮动。用人单位非首次参保且缴费不满 2 年的,按实际缴费月份计算支缴率、工伤发生率。
(六)一类行业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不向下浮动。二类至八类行业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下浮后的费率低于一类风险行业基准费率的,按一类风险行业基准费率确定。
用人单位符合上述《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下浮条件,但在上一浮动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工伤保险费率不实施下浮:
1.用工单位可登录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办事服务大厅,关注弹窗消息或至“我的消息”中获取费率浮动信息。
2.未开通网上经办的用工单位,可拨打徐州市人社服务热线咨询费率浮动信息,或到社银合作银行网点、营业执照登记所在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服务前台查询。
用工单位对费率浮动结果有异议的,在收到告知后10日内,向经办机构提出重新核定工伤保险费率的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至市社保中心参保登记科(地址:食品城南,徐州人力资源服务中心,C区206室)。
工伤保险支缴率,是指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给某用人单位工伤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占该用人单位实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