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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疫情期间,某地税局明确了纳税人取得1%专票农产品专用发票的处理方式:可以按照9%或10%的比例计算抵扣。然而,随着疫情的结束,关于农产品抵扣的问题有了新的答复。

  根据财税〔2017〕37号、财税〔2018〕32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的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可以从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按照发票上的金额和9%或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但是,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应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所以,公司购进农产品,即使取得的是1%专票,也不能按照9%或10%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如果小规模纳税人选择放弃享受减税政策,开具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公司就可以按照上述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举个例子,假设A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B公司购买了一批农产品,发票金额100000元,税额3000元。那么,A公司可以抵扣的进项税为9000元(100000*9%)。需要注意的是,这里使用的是不含税金额来计算进项税额。

  此外,A公司在购入农产品时,可以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在将农产品用于生产13%税率的货物时,再增加1%的进项税额。例如,在上述例子中,A公司在购入农产品时,可以抵扣9%的进项税额,而在将农产品用于生产13%税率的货物时,再增加1%的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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