努力打造地方资讯门户第一网!

帮助中心 广告联系

中国建造师挂靠网-二级建造师报考条件、挂靠价格、挂靠费用、挂靠风险、建造师信息网-中国建造师网

热门关键词: 

  2020年《民法典》在物权编当中,新增一种用益物权也即居住权。《民法典》第366条明确给出了居住权的概念,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据此可知:

  居住权的主体仅限于自然人,自然人基于生活需要,使用、占有他人住宅。法人作为一个组织,不享有居住权。

  居住权以住宅为客体,这里的住宅是指用于生活居住的房屋 包括但不限于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共有产权房以及农村宅基地所建房屋等。为充分发挥居住权的功能, 居住权人既可以对房屋的整体, 也可以对房屋的部分享有居住权, 如房屋所有人为他人设定居住权之后自己仍在房屋中居住, 或者为数个人设定居住权, 都意味着住宅的部分也可以成为居住权客体。

  居住权的权能包括占有和使用两种,因为居住权系用益物权, 居住权人对他人的住宅并不享有所有权,住宅的处分权能被禁止。如果居住权人转让和继承, 即违反了居住权设立的目的和初衷, 导致所有权人几乎永远无法实现权利。但是住宅的收益权能被相对禁止,根据《民法典》369条的规定,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 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居住权的设立以书面、登记、无偿为原则,设立居住权必须以书面的形式,可以通过签署居住权合同设立居住权,也可以以遗嘱的形式设立居住权。其次,居住权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未办理居住权登记的, 居住权不设立。同时, 根据区分原则, 未办理居住权登记的, 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居住权合同依然合法有效。最后,根据《民法典》第368条的规定, 居住权无偿设立, 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推荐阅读

免责声明

本网转载作品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涉及作品内容、

版权等问题,请联系我们进行修改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