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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员李胜利被爆涉嫌性招待而接受警察厅调查,随后调查发现郑俊英、崔钟勋等韩国艺人也牵扯其中,甚至引出了韩国政界腐败问题,其轰动效应令人始料未及。就在看客们密切关注韩国娱乐新闻,吃瓜不亦乐乎时,日,邓紫棋突然在微博宣布将与老东家蜂鸟音乐有限公司(下文简称“蜂鸟”)解约,成功将吃瓜群众的目光转向国内。

  邓紫棋在微博中控诉,“这些年来我一次次在不公平的情况里尝试调整自己的心态;一次次擦掉眼泪告诉自己息事宁人、尽量忍让;包括几个月前当我发现公司的严重违约后我还是沉着气尽量去沟通,希望和平解决事情……扪心自问,我已经尽力了”,直指蜂鸟存在不公平对待和严重违约的情况。对此,蜂鸟自然是竭力否认,称其“从没有涉及任何‘违约及不法行为’,也未曾对G.E.M.‘不公’或‘压迫’”,双方解约是因为“G.E.M.与她身边的人有意独立处理其今后的个人音乐事业”。

  这边解约的事情还未明晰,就有心网友发现,“邓紫棋”一名早在2014年就被蜂鸟注册为商标,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上,可以查到“邓紫棋”商标所指代的商品或服务主要包括演艺经纪、唱片、电子出版物,甚至首饰、内衣服装等等,该网友同时提出,由于“邓紫棋”商标权归属于蜂鸟,若邓紫棋与蜂鸟解约,邓紫棋将不可再使用“邓紫棋”这一艺名。

  关于邓紫棋与蜂鸟解约的原因,双方各执一词,没有详细事实的情况下,我们难以下定论。但是,邓紫棋真的不能再叫“邓紫棋”了吗?

  艺名,是指演艺人士对外进行演出活动以及相关商业推广时所使用的艺术称谓。例如“六小龄童”是1983版《西游记》中孙悟空扮演者章金莱的艺名,其父艺名为“六龄童”,二哥章金星的艺名为“小六龄童”。

  艺名是姓名权的保护对象。我国《民法总则》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学界普遍认为,姓名权的保护对象除户籍上登记的姓名之外,也包括自然人的笔名、艺名、乳名等。值得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艺名都能受到姓名权的保护,应作具体分析。有学者认为,姓名作为表现自己、区别他人的符号,总是与某个特定的个人联系在一起的,因此,只有那些具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能够代表某人、表现某人的艺名,才能成为姓名权的客体。倘若他人认为该艺名并不能代表某人,或已被多人使用,或并不为人们所知悉,则该艺名很难受到姓名权保护。

  在典型案例“罗林诉广东飞乐影视制品有限公司案”中,广东飞乐影视制品有限公司发行名为《西域刀郎-2004年寻找玛依拉》专辑,专辑中收录的歌曲为歌手潘晓峰演唱,该专辑的包装风格亦与“刀郎”罗林的专辑《刀郎-2002年的第一场雪》相类似,因而罗林以侵犯姓名权、署名权为由,将歌手潘晓峰和广东飞乐影视制品有限公司诉至法院,最终法院认定二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法院认为:罗林以‘刀郎’为演唱者艺名,在专辑中收录多首民族风格歌曲,突出表现了西北民族的曲风特点,一经推出,其歌曲即在民间广为传唱,‘刀郎’作为罗林的署名已经具有相当的认知度。尽管‘刀郎’一词具有新疆少数民族文化等含义,但因‘罗林’以艺名方式推出其歌曲作品为公众所认知,‘刀郎’一词不仅带有原有含义而且亦兼具‘演唱者罗林’的特定署名含义。

  因此,艺名不单单是一个标识。一个具备社会知名度的艺名背后,离不开艺人自身的努力和取得的成就,艺名具备人身属性,应当专属于艺人自身。即使该艺名不是由艺人自身、而是由其公司或业内前辈所取,取名人也没有收回该艺名的道理。

  在2016年闹得沸沸扬扬的郭德纲与曹云金“撕逼”事件中,即便师父郭德纲拿出《德云社家谱》,并对徒弟曹云金喊话“留下艺名带走脸面”,将其逐出师门,但“曹云金”专属于曹云金本人,曹云金仍可使用该艺名参与各种演出活动。

  回到邓紫棋事件,邓紫棋2008年即与蜂鸟签约出道,2014年参加湖南卫视节目《我是歌手》而在内地声名大噪,此后更是凭借其出色的业务能力在内地乐坛站稳脚跟,同时 “G.E.M.邓紫棋”这个名字也已深入人心,该艺名是不是蜂鸟起的并不重要,且不管邓紫棋与蜂鸟今后的关系如何,艺名“邓紫棋”始终归属于她自己。

  相比之下,粉丝们更担心的是:蜂鸟已将“邓紫棋”注册为商标,若双方解约,将导致邓紫棋无法再叫“邓紫棋”。

  那么,蜂鸟能否将“邓紫棋”注册为商标呢?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对于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已经注册的商标损害他人在先权利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姓名权属于在先权利的范畴,但是,并非所有的姓名都能受到保护,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在最高院公报案例“迈克尔·杰弗里·乔丹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争议行政纠纷再审案”中,最高院提出:在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时,自然人就特定名称主张姓名权保护的,该特定名称应当符合以下三项条件:其一,该特定名称在我国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其二,相关公众使用该特定名称指代该自然人;其三,该特定名称已经与该自然人之间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判定案件事实是否满足这些情况,需要进行具体分析。法院在认定商标“QIAODAN”是否侵犯球星乔丹的在先权利时,认为争议商标标志“QIAODAN”系球星乔丹英文姓名“Michael·Jeffrey·Jordan”的部分中文译名“乔丹”的拼音。根据球星乔丹提交的我国境内有关报纸、期刊、网站上刊登的关于球星乔丹球星乔丹及“乔丹”在我国具有长期、广泛的知名度,但不足以证明相关公众使用“QIAODAN”指代球星乔丹,也不足以证明“QIAODAN”与球星乔丹之间已经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因此,球星乔丹对“QIAODAN”不享有在先姓名权。

  邓紫棋于2014年1月参加《我是歌手》在内地走红,从商标注册信息来看,蜂鸟注册时间均在2014年9月之后。很显然,即使不算邓紫棋在2014年之前就已在香港获得各项音乐大奖、还在红馆开个人演唱会这些情况,其在《我是歌手》之后的知名度也表明,“邓紫棋”这一名称为公众所知悉并与邓紫棋之间建立了稳定关系,可以认为蜂鸟申请“邓紫棋”商标的行为损害了她在先的姓名权。依据《商标法》的规定并参照乔丹案的处理方式,邓紫棋申请宣告“邓紫棋”商标无效是可行的。

  然而不得不说,若蜂鸟在注册商标时获得了邓紫棋的授权,则不能认定蜂鸟的注册行为损害了邓紫棋的在先权利,邓紫棋请求宣告商标无效也将难以获得支持。据报道,关于将“邓紫棋”进行商标登记,蜂鸟CEO张丹回应说:“公司注册邓紫棋名字,主要原因是防止出现盗版。”内参叔认为这一说辞的可信度较高,毕竟明星背后的经济潜力巨大,名字被仿冒的可能性也很高,为避免如“刀郎案”这样不必要的麻烦,经纪公司将明星名字注册为商标也是有情可原,且业内不乏相同做法,例如“黄晓明”、“李冰冰”等,都已被经纪公司注册为商标。公司在和艺人签订经纪合同时也可能会直接做出约定。

  若邓紫棋无法通过请求宣告商标无效的方式夺回“邓紫棋”商标,则只能依据《商标法》的规定,与蜂鸟签订转让协议,双方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使得蜂鸟将“邓紫棋”商标转让给自己。

  邓紫棋想要和蜂鸟解约,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而“邓紫棋”名字的归属问题只是解除合同众多问题中的一个。首先,邓紫棋能否与蜂鸟解除经纪合同,需要认定蜂鸟是否真如邓紫棋所说有严重违约的行为且已达到根本违约的程度;其次,邓紫棋与蜂鸟解约后,能否顺利拿回自己呕心沥血创作出的音乐作品版权,不让多年的努力成果化为“泡沫”,也要看经纪合同中的具体规定。这些,我们不得而知。不过,此次邓紫棋能不能继续叫“邓紫棋”事件,也是给明星们提个醒:出名不易,维权亦难,与其最后撕破脸,不如防患于未然。像赵薇那样,为自己的名字注册商标,把名字牢牢握在自己手里,也许可以省去不少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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