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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岁的初一女学生张某在陌陌上认识了一个男青年李某,男青年当时是18岁。两人相谈甚话,男青年提出要让女学生做他的女朋友,女学生同意了。就这样,他们成为男女朋友关系。过了几个月,男青年李某约女学生外出开房,女学生说只能吃饭聊天,不能做其他别的。

  于是,两人到某个连锁宾馆开房,在房间内,女学生在半推半就的情况下发生了第一次性关系。后来半年中,两人又发生了二十多次性关系。直到后来女学生怀孕了,女学生的父母发现了这个情况,于是带女学生去报案。女学生交代自己和男朋友在外面经常开房的情况。

  强奸罪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本罪侵犯的法益是妇女性的自主权或妇女性的自已决定权,即妇女与谁、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发生性关系的自已决定权。

  强奸罪由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构成,行为人通过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使得被害妇女处于不敢反抗、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状态,实现其奸淫的目的。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本质特征,行为是否违背妇女意志就是看发生关系时是否取得妇女同意,得承诺的行为阻却行为的违法性,不是强奸行为,一个有效的承诺必须由适格的主体做出,刑法将已满十四周岁的女性视为妇女,有性的承诺能力,十四周岁以上的妇女同意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不构成强奸罪。反之,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即使幼女同意与其发生性关系,由于不满十四周岁的女性无性的承诺能力,因此,其放弃性的自己决定权的承诺无效,只要与其发生性关系,就涉嫌强奸罪。本案中,男青年明知女生不满十四周岁,仍与其发生性关系,这种情况下,即使女生同意与其发生关系,男青年仍涉嫌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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