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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严格行政执法资格管理,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河南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统一行政执法证件标准样式实施工作的通知》(司办通〔2020〕78号)等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以下简称《执法证》)和新版《河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证》(以下简称《监督证》)。2016年河南省人民政府启用的《河南省行政执法证》和《河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证》同时作废。

  行政执法证件是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实施行政执法活动的身份证明。亮证执法是有关法律的明确规定,也是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基本要求。凡依法取得《执法证》的人员,有权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执法权限,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行政执法工作;未依法取得《执法证》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应当主动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出示《执法证》表明身份。不出示《执法证》表明身份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拒绝,并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投诉。

  《监督证》是河南省人民政府赋予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在规定监督范围内,依法对行政执法工作实施监督和检查的凭证。凡依法取得《监督证》的人员,有权按照证件载明的监督范围,依法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或本系统的行政执法工作。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行使监督职责时,应当出示《监督证》,对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有权当场予以制止。不出示《监督证》表明身份的,被监督的单位或人员有权拒绝。

  除河南省人民政府颁发的《执法证》、《监督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全国统一使用的行政执法证件外,各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各级行政执法部门不得制作、颁发其他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证件。

  《执法证》和《监督证》有效期五年,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严禁伪造、变造、涂改、转借《执法证》及《监督证》,对于伪造、变造、涂改、转借《执法证》或《监督证》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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