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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立国际民航日的目的是在全世界树立和加强对国际民航在各国社会和经济发展中重要性的认识,以及国际民航组织在协助各国开展合作、实现造福于全人类的名副其实的全球快速运输网络方面所发挥的独特作用。

  由于联合国和世界各国现已通过了2030年议程,迈入全球可持续发展的新纪元,航空作为全球连通性的快捷首先,在实现《芝加哥公约》将国际飞行作为全球和平与繁荣的根本驱动力的目标方面尤为至关重要。

  每隔五年,在国际民航组织周年纪念之际(2014年、2019年、2024年、2029年等),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为国际民航日议定一个特定的周年主题。理事会代表们还为这些周年纪念日之间的整个四年间隔期选择一个国际民航日主题。理事会为2020年至2023年选择的国际民航日主题为:“创新促进全球航空发展”。(Advancing Innovation for Global Aviation Development)。

  1944年,在美国的邀请下,来自54 个国家的代表会聚在芝加哥史蒂文斯酒店的大宴会厅。在此次会议上,与会者达成并签署了《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另一更广为人知的名称为“《芝加哥公约》”)。自此,这一决定性的国际协议推动了全球民用航空系统的和平发展,惠及世界各个民族和国家。根据芝加哥公约的规定,1947年4月4日,国际民航组织ICAO正式成立。

  国际民航日是作为国际民航组织50周年活动的组成部分,于1994年设立的。1996年,根据国际民航组织的一项倡议并在加拿大政府的协助下,联合国大会通过A/RES/51/33决议, 联合国大会正式承认12月7日为联合国系统内的国际民航日。决议提到“公约的序言部分指出,国际民用航空的未来发展,可以极大地帮助建立和维护世界各国和人民之间的友谊和理解。”此外,大会敦促各国政府以及有关国家、区域、国际和政府间组织采取适当措施,庆祝一年一度的国际民用航空日。

  2003年:为国际民航公约60周年制定国际民航标准2004年:国际合作是解决全球航空挑战的方案

  2007年:全球航空运输——可持续的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的驱动力量2008年:人为因素:提高航空人员素质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国际民航组织)是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1944年为促进全世界民用航空安全、有序的发展而成立。前身为根据1919年《巴黎公约》成立的“空中航行国际委员会”(ICAO)。国际民航组织总部设在加拿大蒙特利尔,制订国际空运标准和条例,是191个缔约国(截止2011年)在民航领域中开展合作的媒介。

  由于二战对航空器技术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使得全球业已形成包括客货运输在内的航线网络,但随之而来出现了一系列急需国际社会协商解决的政治上和技术上的问题。在美国的力邀下,52个国家于1944年11月1日至12月7日参加了在芝加哥召开的国际会议,签订了《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通称《芝加哥公约》),规定成立了临时国际民航组织(PICAO)。1947年4月4日,《芝加哥公约》正式生效,国际民航组织也因之正式成立,并于5月6日召开了第一次大会。同年5月13日,民航组织正式成为联合国专门机构。同年12月31日,“空中航行国际委员会”走向终结,资产转移给“国际民用航空组织”。

  国际民航组织作为国际法主体,其主体资格是由各成员国通过《芝加哥公约》而赋予的。民航组织在缔约国领土内应享有为履行其职能所必需的法律能力。只要不与相关国家法律抵触时,民航组织完全的法人资格都应予承认。同时,国际民航组织作为独立实体,《芝加哥公约》还详尽规定了民航组织在国际交往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民航组织已具备了一个国际法主体所应有的三个特征,即独立进行国际交往的能力;直接享有国际法赋予的权利;构成国际社会中地位平等的行为实体。

  国际民航组织具有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包括:参与国际航空法的制订;协调国际民航关系;解决国际民航争议;各成员国代表和该组织官员,在每个成员国领域内,享有为达到该组织的宗旨和履行职务所必须的特权和豁免。

  国际民航组织是各主权国家以自己本国政府的名义参加的官方国际组织,取得国际民航组织成员资格的法律主体是各个缔约国,代表这些缔约国的是其本国合法政府。

  国际民航组织的宗旨和目的在于发展国际航行的原则和技术,促进国际航空运输的规划和发展,保证国际民航安全、正常、有效和有序地发展。以便实现下列各项目标:

  大会作为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国组成。大会的主要职能为:选举理事会成员国,审查理事会各项报告,提出未来三年的工作计划,表决年度财政预算,授权理事会必要的权力以履行职责,并可随时撤回或改变这种权力,审议关于修改《芝加哥公约》的等各种提案,执行与国际组织签订的协议,处理其他事项等。

  大会由理事会召集,每三年举行一次,遇有特别情况时或经五分之一以上成员国向秘书长提出要求,可以召开特别会议。大会决议一般以超过半数通过,每个成员国只有一票的表决权。而《芝加哥公约》的任何修正案,必须经三分之二多数票方可通过。大会召开期间,一般分为大会、行政、技术、法律、经济五个委员会对各项事宜进行讨论和决定,然后交大会审议。

  理事会是向大会负责的常设机构,由大会选出的36个缔约国组成。理事国的成员国分为三类:第一类成员国在航空运输领域居特别重要地位,第二类成员国对提供国际航空运输的发展有突出贡献,第三类成员国是区域代表成员国。三者比例分配为11:12:13。

  理事会每年召开三次会议,每次会议会期约为两个月。理事会下设财务、技术合作、非法干扰、航行、新航行系统、运输、联营导航、爱德华奖八个委员会。每次理事会开会前,各委员会先各自分别开会,以便将各自负责的文件、报告或问题提交理事会。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包括:执行大会授予并向大会报告本组织及各国执行公约的情况;管理本组织财务;领导下属各机构工作;通过公约附件;向缔约各国通报有关情况,以及设立运输委员会,研究、参与国际航空运输发展和经营有关的问题并通报成员国,对争端和违反《芝加哥公约》的行为进行裁决等。

  理事会设主席一名。主席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2019年11月25日,意大利人萨尔瓦多·夏基塔诺(Salvatore Sciacchitano)当选为国际民航组织新任理事会主席,于2020年1月1日正式开始其为期三年的任期。

  秘书处是国际民航组织的常设行政机构,由秘书长负责保证国际民航组织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秘书长由理事会任命,来自中国的柳芳于2015年08月—2021年02月担任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秘书长。2021年8月,胡安·卡洛斯·萨拉萨尔已接替柳芳担任国际民航组织秘书长。秘书处下设航行局、航空运输局、法律局、技术合作局、行政局五个局以及财务处、外事处、此外,秘书处有一个地区事务处和七个地区办事处,分设在曼谷、开罗、达喀尔、利马、墨西哥城、内罗华和巴黎。地区办事处直接由秘书长领导,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帮助缔约各国实行国际民航组织制定的国际标准和建设措施以及地区规划。

  中国是国际民航组织的创始国之一,中华民国政府于1944年签署了《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并与1946年正式成为会员国。1971年国际民航组织第74届理事会第16次会议通过决议,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中国唯一合法代表。1974年中国承认《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并参加国际民航组织的活动。同年中国当选为二类理事国,此后成功十次连选连任二类理事国。2004年在国际民航组织的第35届大会上,又首次当选为一类理事国。蒙特利尔设有中国常驻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代表处。2019年9月28日中国在蒙特利尔召开的国际民航组织第40届大会上再次当选为一类理事国。这是自2004年以来,中国第六次连任一类理事国。当天参加投票选举的国家有168个,除中国外,德国、日本、意大利、澳大利亚、俄罗斯、巴西、美国、英国、法国、加拿大也同时继续当选一类理事国。

  2018年中国运输总周转量已达1206.4亿吨公里,对全球航空运输的贡献率超过20%,在成员国的排名连续13年位居第二。中国民航的机场数量、机队规模继续大幅增加,空中航行服务不断优化。同时,中国民航安全管理也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截至2018年,亿客公里死亡人数十年滚动值为0.0006,重大事故万时率十年滚动值为0.013,两项事故指标分别为世界平均指标值的1/12和1/11。实现持续安全飞行100个月、6836万小时的安全新纪录。

  中国民航可持续发展能力显着增强,2018年38.9万架次航班使用临时航线万公里,节省燃油消耗约8.3万吨,减少CO2排放约26.2万吨。中国为亚非拉等发展中国家近年来提供了400余名航空专业人员的培训,并向国际民航组织提供了400万美元的南南合作援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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