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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山东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为郓城县某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被告张某系该涉案小区的业主。被告张某于2020年购买涉案房屋并收房,收房时与原告山东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协议》,协议约定该小区物业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为:按照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1元。并约定于每年的1月1日收取本年度的物业费。被告张某拖欠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未缴纳,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欠交的物业服务费。被告张某辩称其虽然于2020年购买涉案小区房屋并收房,但是其并没有对房屋进行装修更没有入住该房屋,其认为其没有享受原告山东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不应支付物业服务费。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一是涉案房屋的物业费是否应当缴纳;二、涉案物业费是否应予减免。关于争议焦点一,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原告山东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已依约为涉案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张某作为小区业主应当支付物业服务费。关于争议焦点二,经调查,涉案房屋为未装修毛坯状态,且室内水、电表均未使用,水表显示为0.3方,电表显示为0度,且被告张某自收房后一直未入住,涉案房屋属于空置房,法院认定被告拖欠的涉案物业费按照双方约定的物业费标准的60%予以交纳。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物业服务实质是针对业主共同事务进行管理的一种活动,并非针对某个特定业主进行服务,具有一定的公共性。虽然本案中涉案房屋未入住,但物业公司为小区内的卫生、绿化、消防等基础配套设施和公共秩序进行了管理、维护,支出了必要的管理费用,业主不得以未入住为由拒绝缴纳物业服务费。若房屋符合空置房申请条件,业主可以向物业公司申请认定空置房,按照双方签订的《物业服务协议》或相关规定收取空置房的物业服务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普通住宅交付后空置六个月以上的,其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应当减收;办理空置的程序和具体减收比例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主管部门规定,但收取的费用最高不得超过百分之六十。其他物业交付后空置六个月以上的,其物业公共服务费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另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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