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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业要求该业主需取得所在楼栋业主三分之二以上共有人同意才行,业主认为不合理,随即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

  5月17日,红星新闻记者从成都市龙泉驿区法院了解到,该院近日审理了这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物业公司立即在业主安装汽车充电桩电表的《同意书》上加盖印章。

  由于购买了新能源汽车,2018年7月,成都龙泉驿区公园路一段某小区业主查某又购买了该小区一处地下室产权车位。为方便充电,查某向国网天府公司(简称“供电公司”)咨询安装自用电桩的相关事宜,供电公司向其送交了分散式充电桩用电业务应提供的用电资料一览表,载明需提供的资料包括车位产权人身份证复印件、车位产权复印件、物业部门出具允许施工的书面说明原件等,同时向其交付空白《同意书》,要求空白《同意书》上需加盖物业服务部门的印章。

  2021年6月,当查某找到小区物业要求出具允许施工的书面说明时,却遭到物业拒绝。物业公司表示,根据物业服务协议、业主临时规约、停车位补充协议以及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查某安装电桩应获得共用设施业主及相关业主许可并办理相关手续。随后,物业公司向查某送交了电动汽车充电桩安装事宜业主表决意见书,要求查某取得所在楼栋业主三分之二以上共有人同意,并向查某送交了电动汽车充电桩安装指南、施工方案,要求查某按指南和方案进行申请、安装。

  多次沟通无果后,查某将物业公司起诉至成都市龙泉驿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物业公司在原告提供的自有车位上安装分散式充电桩的书面说明书(同意书)上签字及盖章,并同意电力公司进场施工,配合安装分散式充电桩。

  成都市龙泉驿法院审理认为,在物业服务内容上应当以双方的约定为基础,在合同约定不明的情况,应当依据诚实信用原则确定双方的行为方式。查某作为车位所有权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车位进行相应的处理,在安装充电桩时,对共有部分的合理使用,并不属于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最终,法院判决物业公司在判决生效后立即在查某申请安装电动汽车充电桩电表的《同意书》上加盖印章。

  审理案件的法官表示,随着新能源汽车的普及,物业公司以小区建设规划不含充电桩及存在安全隐患等为由推卸责任、拒绝业主在小区内安装充电桩而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近年来,民法典规定的绿色原则在贯彻落实绿色发展理念上发挥着日益突出的作用。新能源汽车对于促进节能减排、保护生态环境意义重大。本案中,物业服务企业应积极配合业主在自家车位安装充电桩符合民法典规定的绿色原则。物业公司应当积极响应国家新能源产业发展方向,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全面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义务。

  2022年3月7日,成都高新区的聂某新购一辆新能源汽车。当天,他告知小区物业,想要在他自有车位上安装充电桩,需要物业公司出具《安装充电桩同意书》(下文简称《同意书》),但物业公司却拒绝出具。

  物业公司认为,小区电容量有限,安装充电桩需要占用小区公共资源,是否同意应由全体业主共同表决,出具《同意书》已超出物业公司的权限。其次,除了充电桩存在安全隐患外,由于对充电桩相关设施设备、变压器等的巡查维护超出了物业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会增加物业公司的人力、物力成本,业主需要额外交纳服务费5000元,否则物业公司不能协助其安装自用充电桩。

  高新法院经审理认为,业主聂某在自有车位安装自用充电桩,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为提升专有部分使用价值、对共有部分的合理使用,不属于需要小区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国家有关部委、成都市相关部门均发文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在充电设施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对业主在自有车位上安装自用充电桩的申请,物业公司原则上应同意并提供必要的协助。未经专业机构认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主观地以电容量不足、存在安全隐患等理由拒绝业主安装充电桩。

  且业主为新能源汽车安装充电桩,是出于更好地利用其专有部分使用功能的合理需要,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的规定或影响小区其他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有权合理利用小区建筑物的共有部分,包括公共配电容量、公共管道井、公共桥架等。此外,对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及安全保障义务原本就是物业公司应尽的法定或约定义务。在双方当事人未自愿达成增值服务协议的情况下,物业公司无权将业主需向其交纳额外服务费作为出具同意安装证明的前提条件。

  2022年,成都市锦江区三圣街道业主陈女士从物业拿到了《同意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证明》(下简称《同意证明》),并安装了充电桩。家里的特斯拉,终于能在自己的停车位上充电了。

  年初,陈女士购买了一辆特斯拉电动汽车,之后准备在自己车位上安装充电桩。根据规定,这需要物业开具《同意证明》,但几次找物业公司都被拒绝。无奈之下,陈女士和丈夫将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

  经审理,锦江区人民法院认为,陈女士希望在停车位上安装充电桩的主张,虽然《物业服务合同》无明确约定,现行法律也无明确规定,“属履行方式不明确,应当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最终,法院判决物业公司出具证明,并协助陈女士安装充电桩,这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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