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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某每天骑行共享单车上下班,去上班骑车支付了骑行费用,并把该单车放在公司内;下班又骑行该辆单车,并支付了相应的骑行费用,把单车放在自己家里;第二天……如此。

  第一种观点认为,在共享经济的今天,单车就是供他们使用的,陈某使用单车,并支付了相应的费用还在使用区域范围,该行为是正常的交易行为,没有不妥。

  首先,在共享经济模式下,共享单车的所有权人也就是经营共享单车的公司,它对共享单车的占有相对比较松散,谁都可以使用单车,但要在公司指定的区域内骑行并且需要支付费用,在骑行时间外任何他人不能独自排他的享用。案例中,陈某支付了使用费用,也是在规定的区域范围内使用,但陈某把共享单车放在自己的控制空间,使任何他人都无法使用该辆单车,违背了所有权人公司的意愿。

  其次,不同经济模式下所有权人对财物占有的意愿是不一样的,非共享经济时代,自行车的所有权人对该物享有独自的、排他的权利,谁都不能去乱动,只要拿走了,就是盗窃行为;在共享经济时代的今天,所有权人允许他人使用,但不允许使用人排他地使用,陈某这种准据为己有的行为,降低了单车的使用频率,使得所有权人公司管理艰难复杂,违背了公司的意愿脱离了公司的控制,使得公司遭受财产损失,该行为应认定盗窃行为。

  4月3日9:30 北京海淀法院召开“学以需为先 育以行为本——海淀法院涉教育培训合同纠纷典型案例发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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