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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合同上看得出来,郑丑挞这所院子建在一个名叫定南坊的社区里,东边是胡人烧不勿(汉语音译)的房子,西边是汉人范某信的房子,南边是社区小巷,北边紧邻大街。

  院子里有一间正房(内堂),一间厢房(西房),一间厨房(厨舍)。其中正房东西占地1.25丈,南北占地1.79丈;厢房东西占地1.84丈,南北占地1.3丈;厨房东西占地1.5丈,南北占地1.6丈。另有空地一小片,东西3.89丈,南北2.105丈。

  假如这几间房屋的地基和空地都是横平竖直的长方形,那么我们就可以计算出它们各自的面积:正房2.2375平方丈,厢房2.392平方丈,厨房2.4平方丈,空地8.18845平方丈。进而算出整座院子的占地面积:15.21795平方丈,约等于15平方丈。

  在古代中国,平方丈和亩都是很常用的面积单位,两者之间有确定的换算关系60平方丈等于1亩,15平方丈等于0.25亩。郑丑挞的院子仅仅占地1/4亩,只能算作小院落。

  公元1050年,一个名叫汪审非的徽州商人为了还债,被迫出售自家的院子,他也写了一份售房合同。这份合同内容较长,摘抄如下:

  正房四间,南房两间,东房两间,灰草房十间,宅基南北陆丈柒尺,东西十陆丈肆尺,西南角地壹佰贰十玖步。

  汪审非的房屋不少,院子不小。房屋总共18间,院子南北6.7丈,东西16.4丈。假如这所院子也是横平竖直,则面积是109.88平方丈,约等于110平方丈。前面说过,60平方丈等于1亩,则110平方丈等于1.83亩,将近两亩。

  合同上还有一句:“西南角地壹佰贰十玖步”,这是什么意思呢?是说在院子西南侧,还有一块空地,面积是129步。

  “步”是一个很奇怪的单位,在古代中国,它既是长度,又是面积。当长度讲时,1步等于5尺(隋唐以后的标准);当面积讲时,240步等于1亩(春秋战国以后的标准)。汪审非家院子西南侧还有129步空地,折算成亩,就是0.5375亩,约等于0.5亩。把这0.5亩空地加上那将近两亩的院子,汪审非实际出售的不动产肯定超过了两亩。

  古代中国的亩,就像尺和寸一样不断变化,它在有些朝代很大,在有些朝代很小;在有些区域很大,在有些区域很小,并且在整体上呈现出增大的趋势。

  春秋战国以前,亩非常非常小,1亩还不到200平方米。战国后期,亩突然变大,到秦始皇灭掉六国、统一度量衡的时候,1亩差不多等于450平方米。再往后,汉朝1亩大约470平方米,魏晋南北朝1亩大约500平方米,隋唐1亩大约700平方米,宋朝1亩回缩到大约500平方米,明清时又增大到600多平方米。1928年国民党政府统一度量衡,将亩跟平方米挂钩,规定1亩约等于667平方米。

  在北宋中叶,有些地方的官府把农民土地分成五等,最高等是金地,240平方步为1亩;其次是银地,280平方步为1亩;其次是铜地,360平方步为1亩;其次是锡地,600平方步为1亩;最差是铁地,720平方步为1亩。

  你看,同样是1亩地,等级不一样,大小也不一样,1亩贫瘠土地的实际面积可能是1亩肥沃土地的两三倍!

  官府为什么要修改面积标准呢?主要是为了在征收田赋时做到公平合理土地质量差别很大,一亩肥田一年出产500斤粮食,一亩薄田一年出产100斤粮食,如果要求这两亩地的主人各缴50斤公粮,那对薄田的主人就非常不公平。把亩的标准一改,薄田的亩变得特别大,肥田的亩变得特别小,名义上每亩每年缴纳同样的公粮,实际上帮助薄田主人减轻了负担。

  立绝卖田契人关廿四,今因乏资,愿将户下熟地二段,内收谷三担一百四十把,卖与□□为永业。立契日一色现钱交领,并无悬欠,空口无凭,立此文据为信。

  这位关廿四在合同上并没有说明他出售的农田共有多少亩,只说“收谷三担一百四十把”,这是什么意思呢?

  其实他说的是产量,所售农田的年均产量。“三担一百四十把”,其中的“担”是重量,1担等于120斤,3担就是360斤;“把”则等于“捆”,140把就是140捆。过去农民用镰刀收割麦子或者稻子,一般都会将谷穗连同秸秆一块儿打成捆,然后再运到打谷场上摊晒。关廿四要卖的那两块农田(“熟地二段”),正常年景每年能收获360斤粮食以及140捆秸秆。

  用产量而不是面积来度量农田,在古代乃至民国时代的民间土地买卖当中很流行。上世纪30年代,中国地政学院派学员在浙江金华做调查,有这样一份调查报告:

  按民间质剂,不书亩数,而书担数。所谓“田一担”者,大率以二亩半为中制。然有以二亩二三分为一担者,亦有以三亩二三分为一担者,大小相差几达一亩。

  浙江金华民间买卖农田,合同上不写亩数,写的只是产量,一块耕地进行交易,田主不说卖了多少多少亩,只说卖了多少多少担。一般来说,1担相当于2.5亩耕地,但是因为土地肥瘠不等,也有2.2亩或2.3亩为1担,还有3.2亩或3.3亩为1担。同样的1担土地,有时候指3亩有余,有时候指2亩有余。

  还有更奇葩的交易习惯,连产量都不说,只说可以播种的秧苗数量或者种子数量。例如清朝同治年间修编的《萍乡县志》上记载:

  论田数,曰“若干把”,谓莳秧若干把也,一亩合三十把。安乐乡人又曰“若干石种”,谓所播之谷种,一石合种田二百把。

  清代江西萍乡农民买卖土地,论“把”计田,这个“把”指的是稻秧,通常1亩稻田可以插秧30把,所以30把相当于1亩,15把相当于半亩,60把相当于两亩,300把相当于10亩,以此类推。又有农民按稻种多少来计算田地,1石稻种等于200把稻秧,进而等于6.67亩稻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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