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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公司与员工因各种原因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的,一般公司会要求员工签署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在协议中会明确约定,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一切争议均已通过该协议彻底解决,双方再无任何其他争议。那么在员工签署了该协议后,又提起了诉讼,法院为何判决公司赔偿呢?

  2021年6月25日,甲进入A公司工作。2021年11月22日,甲在A公司抬汽车部件时被掉落的部件砸中右手,致右手环指末节骨折。2021年11月28日,甲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反映A公司拖欠其11月份工资。当日,A公司支付甲2021年11月工资,甲在《收条》收款人处签字并捺印。其中收条中有一项为“本人已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该款项已经一次性收取,该款项收到后,本人与公司再无任何劳动争议及经济纠纷。”

  2021年12月23日,甲被当地人社部门确定为伤残十级,后甲提起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福利补贴等共计79000元。仲裁委支持了甲的请求,A公司不服裁决,认为甲已在收条上签字即认可双方无任何劳动争议及经济纠纷,A公司不应再支付甲任何款项,于是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该《收条》只能表明甲收到的款项为2021年11月的工资,不能表明该款项还包含其他工伤福利补贴等赔偿。另外,签署收条时甲尚未完成工伤鉴定,不能将“再无任何劳动争议”理解为免除工伤赔偿的责任。所以,A公司应赔偿甲各项工伤费用及福利补贴。

  “再无任何劳动争议”条款应是公司与员工就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加班费、各项福利补贴、工伤等经过协商达成一致,员工签署协议后,如再提起仲裁诉讼的,法院不支持。但是如双方未全面就各项补偿进行商议约定,而仅针对某一项赔偿约定无争议的,员工针对其他如工伤等再提起诉讼的,公司确需赔偿的仍需要向员工支付赔偿。

  对于本案中出现的“收条”形式,该收条仅能代表甲收到11月份的工资,并未体现工资是包含了其他赔偿的。另外,收条是公司单方出具,不能表明双方有协商的过程,不能体现双方是经过协商一致解除了劳动关系。所以,正确的方式应是公司与员工签订“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协议”在协议中约定工资赔偿等事项。

  如法院所述,收条中未明确“再无任何劳动争议”包含的事项。所以公司在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中就要具体明确约定所包含的事项,如“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十万元。该款项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应承担的全部医药费、护理费、社保工伤基金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十级伤残赔偿金、经济补偿金、应结算工资及其他应付未付款等。本协议签署后,双方劳动关系及工伤赔偿费用已得到彻底全面解决,再无其它争议。”通过上述具体约定,员工再提起仲裁或诉讼的,如无其他情况法院则不会支持员工。

  在协议中约定了“再无任何劳动争议”这种免责性的条款时,在员工签字时公司应再次向其说明,并提示风险及后果,以确保员工对此条款是知情的,是在充分理解并知晓后果的情况下签署,不存在公司单方强迫员工签署的行为。另外,还可阅读《》了解协商解除协议书问题。【劳动法研244】

  业务领域:公司设立与投资、公司合规体系建设、股权激励、股权架构设计、并购与重组、破产清算、商事诉讼等法律事务。

  李慧律师,专注于企业法律顾问服务,长期致力于公司法与合规研究,熟悉公司治理结构、内部运营和HR管理事务。

  担任多家教育培训业、口腔医疗业、物流业、制造业、传媒业、租赁服务业、住宿餐饮业、软件与信息技术业、珠宝首饰业……等行业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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