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一女子深夜醉躺在楼道51岁邻居将其带回家最终酿成悲剧
众所周知,酒的化学成分是乙醇,乙醇本身是有毒的,口服后人会从兴奋到窒息,尽管经过稀释勾兑成酒之后,浓度变低,健康危害减小,但要是喝多了,难免量变产生质变,醉得人事不省,这期间发生什么都无力阻止,还给罪犯提供了一个便利的作案条件。
说到2021年6月7日这天,前因是不知晓的,但假如家住江苏省宿迁市的谢某某是被同桌人恶意灌醉,而这些人又没有将她安全送回家的话,同桌灌酒的所有人都得承担责任,因为23时许走到小区楼道的谢某某,突然无声无息醉躺在了地上,然后就坏事了。
这时候张某某出现在了楼道,楼道毕竟就只有那么点宽,一个人就那么横躺着,根本不可能视而不见,51岁的中年大叔张某某也是个热心肠,连忙就想叫醒谢某某,希望联系到她的家人,但是谢某某怎么也叫不醒,她的手机也弄不开,张某某只能作罢。
可是让人就这么在楼道里躺一晚上,怎么想都会出大事!于是张某某打算把谢某某带回家中,他也确实把谢某某带回了家中,结果后来发现,不带其实谢某某更安全,也不用面对之后的不堪,而他也不用因为经不起考验,走向了一条堪比晚节不保的路。
在把谢某某带回家之后,张某某应该挣扎过,辗转反侧过,因为他把谢某某带回家的时间是6月7日23时,作案时间却是6月8日4时,这中间有好几个小时,他绝不是睡了一觉醒来后临时起意,不过具体的心路历程已无人知晓,毕竟起诉书不写这个。
总而言之,不难想象张某某一定是觉得谢某某醉倒后一无所知,那么酒醒后也必然什么都不会记得,这样一来一条看似神不知鬼不觉的作案道路摆在了他面前,就像是一条醉倒的鱼放在了一条猫的面前,本质上就存在吃鱼心思的猫,不可能放过唾手可得的鱼。
于是动摇了的张某某出手了,但事情并不如他想得那样完美,第二天就有人报案,说他存在强奸行为,一时鬼迷心窍的张某某很后悔,连忙赶到派出所自首,不过清白了一辈子的他,还是转眼间就成为了有案底的阶下囚,毕竟根据以上可知,张某某构成“强奸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奸妇女有以下情节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1.情节恶劣的;2.强奸多人的;3.当众强奸的;4.奸淫不满10周岁幼女的;5.指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张某某不存在以上情节,量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此外他存在自定投案和如实供述罪行的自首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2021年6月9日泗阳县公安局将张某某刑事拘留,6月22日泗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8月20日泗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张某某犯强奸罪向泗阳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此案现在仍在审,虽然张某某有从轻情节,量刑会受到相应减轻,但张某某终将为自己的罪孽付出代价。
那么遇到张某某这种情形应该怎么办?1.可以试着敲一敲这栋楼的房门,询问是否与其相识,或者询问解决办法;2.直接拨打报警电话,让警察来协助处理,这样无论是谁都没什么犯罪的想法了;3.抱来杯子再让其在楼道上躺,实在是不放心自己在门外看一晚上。
总而言之,要避免让别人来伤害她,也要避免自己去伤害她,将所有的犯罪环境都破坏,如果实在觉得麻烦,也可以不管,因为法律规定只有对别人有义务的人,才必须要进行救助行为,不救助可能构成犯罪,但没有该项义务的人,不救助不构成犯罪。
最后不要一上来就说受害者有罪论了,确实即便有人一丝不挂从身边走过,谁都应该视而不见、坐怀不乱,但倘若一个人不保护自己的话,就好像一朵金子做的玫瑰没有盖上罩子然后随意放在了角落,它的吸引力无限释放后肯定会带来犯罪,所以“喝酒误事,不要贪杯”。返回搜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