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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继续做好疫情防控新阶段医务人员保护关心爱护工作,确保医务人员更好地投入各项救治工作,保障人民健康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给予市直公立医疗机构(市医院、市中医院、市第四医院、市皮肤病防治院)、疾控机构(市疾控中心)及其他参与疫情防控工作的卫生健康机构(市卫生监督所、市急救中心、市中心血站、市妇幼保健院等)在岗人员,包含编内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并在岗的编外人员以及参加疫情防控和医疗救治的在培住院医师、专科医师、退休医务人员等每人首次发放疫情防控一次性工作补助3000元,于2023年1月20日前发放到位(县、区、开发区发放对象参照市直单位)。疫情防控一次性工作补助另行核增工资总额,不纳入工资总额基数,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承担。

  各级医疗机构要及时发放临时性工作补助,重点关注在重症危重症患者病区或缓冲病房重症监护床位工作的一线医务人员,在发热门诊(诊室)和缓冲病房工作的医务人员,参与发热呼吸道症状患者及新冠病毒感染者诊疗工作、为居家治疗的感染者提供健康监测和健康管理的医务人员,城市三级医院向基层下沉以及医共体牵头医院向基层下沉驻点、巡诊的医务人员,以及其他接诊、救治工作负荷急剧增加的医务人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重点人群调查、分级分类健康服务、上门监测、随访管理、疫苗接种等疫情防控指令性任务,可核增绩效,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基数,所需经费可从2020年起每年新增的人均5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中统筹安排。

  为医疗机构提供充足的防护用品、药品、抗原检测试剂等防疫物资,保障医务人员落实个人防控措施。通过医疗机构统筹、医联体支援、医务人员多点执业以及多种途径招募等方式,补充医务人员到基层医疗机构工作。减少医务人员承担非医疗工作,形成轮岗轮休梯队,原则上乡村两级医疗卫生机构不参加社会面核酸采样服务,由当地政府统筹组织第三方机构或志愿者服务。

  各级工会、妇联、共青团、红十字会、机关党工委等要开展形式多样的送温暖、献爱心等活动,建立健全医务人员帮扶慰问机制,解决其后顾之忧;特别是对于从事疫情防控和医疗救治服务的村医,由所在县、区、开发区给予一次性年终慰问金。开展一线医务人员心理健康评估,及时提供心理干预和疏导,切实减轻医务人员心理压力。及时落实工伤医务人员待遇,有条件的单位可为医务人员统一购买疫情专属保险。在严格落实防控措施的基础上,医疗机构如因接诊救治新冠病毒阳性感染者导致医务人员感染的,予以免责,不纳入《医院感染管理办法》追责范围。

  按照省人社厅、省卫健委《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一线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社文〔2020〕28号)精神,对在疫情防控一线表现突出,受县(处)级以上表彰或通报表扬的卫生专业技术人才,相关工作总结、专题报告可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业绩成果条件;参加卫生系列高级职务专业技术实践技能考试的,其成绩在原始成绩上加3分,并视同当年度继续教育学分。要将医务人员在疫情防控中的表现作为职称评审、岗位聘用的重要内容,表现突出的,在职称评聘中优先申报、优先参评、优先聘任。

  公安等部门要加强医院安全保卫工作,落实医疗纠纷预防处理机制,防范化解安全隐患,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保障医务人员执业安全。医疗机构要结合实际加强对保安、保洁等第三方服务人员的关心关爱,保障医疗机构正常运转。

  在组织实施2022年度考核时,对参加疫情一线防控工作的医务人员,可继续单独核定考核优秀档次比例,不超过参加一线防控工作医务人员总数的30%,不占所在单位年度考核优秀比例。新闻媒体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在疫情防控和医疗救治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和感人事迹,展示医务人员的责任担当,在全社会大力营造尊医重卫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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